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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创业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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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03-04 |
湖南创业扶持政策 renchuang0 2008-09-23 09:01:31
2008第三届湖南创业项目展览会最新利好创业政策摘录 时间:2008年11月21日―23日 地点:湖南省展览馆
9月17日长沙正式出台《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 业之都的办法》--------每年拨款亿元设立创业扶持奖励基金 2008年9月17日,长沙旨在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动员全民创业、扶持初始创业、鼓励“二次创业”,放宽创业限制条件,降低准入门槛……通过一系列的扶持举措“打造长沙创业之都”。”,长沙的创业者将迎来一个创业发展的“春天”。 举措一 完善、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关键词】财税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设立创业扶持奖励基金,并逐年递增。创业扶持奖励基金用于支持初创型、中小型、微利型、科技型、就业型企业发展壮大。同时,各级财政安排的工业、农业、商贸、科技等专项经费,应确保10%以上用于扶持初创企业。落实初创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吸纳再就业人员的工业企业,可按所安置的再就业人数享受税收优惠。 【关键词】金融支持----对创业二年、市场前景明确、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鼓励和支持发行集合债券。积极指导和扶植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发生的上市前期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扩大小额贷款担保扶持范围,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人员自主创业,均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政策。 【关键词】放宽落户----凡在城区拥有合法产权住所的,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违法生育的须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下同)均准予落户。来长投资3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者、年纳税3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取消留学归国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规模以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落户限制条件,并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随迁。允许大专以上毕业生及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先落户后就业”。具有中专(含中职)、中技学历或取得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凭就业劳动合同办理落户。在长从事非农领域生产劳动的外来务工人员连续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办理本人落户;5年以上的,允许从业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凡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对留学归国人员、境外人才来长创业的,优先办理人才居住证。支持有强烈离农愿望和自愿退出耕地的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 【关键词】住房保障-----将解决外来创业人员住房问题纳入“安居工程”保障范畴。对大中专毕业生、技能型人才,园区和企业应提供过渡性住房保障,尤其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相对集中的园区要规划建设创业公寓,突出解决创业青年的住房困难。对特殊创业人才,给予特殊住房保障。 举措二 完善创业保障机制 【关键词】创业保障------不论所有制形式和地域差别,创业者均可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加快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提高社会公共服务保障水平,着力解决创业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对创业失败者予以优先救助,切实解决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举措三 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关键词】全民创业------鼓励公民以自然人身份申办民营企业和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各类经营型、管理型人才创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支持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鼓励留学归国人才、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充分利用扶持政策自主创业。支持城乡居民广辟创业门路,通过创业实现致富愿望。 【关键词】初始创业----初始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均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初始创业三年内为创业扶持期,在此期间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统一归口收取,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全部用于创业扶持。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初始自主创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三年内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创业扶持期以后,成长性好的企业可继续给予两年奖励性政策扶持。 【关键词】“二次创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变更、改制为企业法人,扩大生产规模。对由个体工商户转为民营企业的,在二年过渡期内,允许其沿用转化前税收征收办法。凡符合产业导向的“二次创业”工业项目,优先进园区,新建厂房按42元/平方米交纳工程报建费。市里每年滚动扶植100户重点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成功人士由非生产性领域向生产性领域“二次创业”,由自我积累发展向利用社会融资“二次创业”。关心帮助创业失败者大胆进行“二次创业”。 举措四 放宽创业限制条件 【关键词】拓宽领域-----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不论企业所有制类型,都可以平等进入。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联合、并购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支持民营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及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并同等享受国企改革相关优惠政策。 【关键词】降低门槛------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家庭住所、租赁用房等均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外,一律不得设定其他前置审批条件。建立企业预备期登记制度,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有困难的,可在向工商部门提交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承诺书后,按照分期限出资原则设立。允许土地经营权、资源开采权、专利技术成果、股权等通过评估认定作为注册资本金,设立公司制企业。 【关键词】简化手续-----实收资本10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的登记管辖权下放城区工商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下放基层工商所。提高工商登记时效,个体工商登记手续应在3天内办结,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应在5天内办结。 举措五 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 【关键词】政务效能-----大力推行“一纸告知、即来即办、一次办结”,公开办事制度,畅通创业申请审批“绿色通道”。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清理和规范行政收费项目。凡未经省级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不得收取。 【关键词】法制环境------提倡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坚持“提醒在先、处罚在后”,任何执法部门不得“以罚代管、不教而罚”。除涉及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上下级部门不得重复进行例行检查,各相关部门不得就同一事项分别进行检查。加大对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创业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创业者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2008第三届湖南创业项目展览会组委会 200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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